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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山南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山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6年7月19日,期间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信件邮寄的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nyncjntjsglk@163.com
邮寄地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湖南路28号山南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科,邮编85600。
山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
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4号)、《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农厅发〔2025〕147号)精神,现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管护原则及要求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对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各县(区、市)要从严落实高标准农田用途管制要求,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按照程序将符合要求的高标准农田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依法严管、良田粮用,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保障粮食安全,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只能用于粮食耕作,禁止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严格耕地占用审批,严禁闲置、荒芜耕地。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持续利用的原则,完善工程设施管护机制,逐项目逐设施落实管护主体,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层层压实管护责任,完善管护措施。
二、管护内容及标准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内容包括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以及建成的其他工程设施,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无垮塌、无损毁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畅通,提灌站、蓄水池(水塘)、农用机井以及小型集雨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路面平整、路肩完好,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保持完好且有效发挥作用,农田防护林林木保存率达到85%以上等。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六)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高标准农田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三、管护职责及监督
(一)市级职责。市级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要监管责任,落实市级管护资金,将管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市农业农村局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培训服务和抽查核验等工作,协调跨县域、重大设施管护与灾损修复。
(二)县级职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落实,负责筹集管护经费,监管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全过程,确保资金发挥实效。县级农业农村局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是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二是鼓励支持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与建设环节,为管护奠定基础;三是政府投入的工程设施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及时办理登记移交手续,签订资产交付协议,形成清单,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与义务;四是制定管护标准与具体制度,加强指导监督,协助管护主体解决困难和问题;五是负责管护督导、检查考核,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日常监督,全面了解掌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督促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六是建立管护信息公示制度,公开项目区管护主体、责任、标准、期限、资金来源等信息,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与群众监督。
(三)乡镇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管护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责权一致、责能一致原则,在乡(镇)履职事项清单中明确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事项,负责辖区内管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开展日常监督,督促问题整改,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对受益范围跨行政村且无法确定行政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管护主体;明确为某一行政村的,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管护主体。配合县级开展考核、验收与资金兑付。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新型经营主体规范管护。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管护主体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签订管护合同;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遵循“谁使用谁管护”原则,承担日常养护、制止损毁的责任;项目区农民群众是农田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要增强受益主体主动参与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的意识,自觉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筹安排,共同维护好、运用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一)集体经济组织管护内容。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村辖区内工程设施的日常管护工作。严格按照县级制定的管护标准和具体制度,协调各类管护主体开展管护工作。负责各村民小组之间的排灌沟渠、机耕道、渠系建筑物等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加强宣传引导,让受益农户自觉爱护农田工程设施,组织农户做好辖区内沟渠清淤疏通、机耕道清杂清障等日常管护工作,落实落细受益农户的管护责任。鼓励推行“巡田员”制度,实现人员、责任全覆盖,建立“发现问题—上报—处置—反馈”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严格落实“专人管护+片区包干”责任机制,逐一明确渠系、机耕道、灌溉设施等农田配套设施的具体管护责任人,定期开展设施排查与维护保养,发现设施损坏立即上报并及时组织修复,保障各类设施长期稳定正常运行。
(二)管护人员管护内容。履行日常巡查职责,对损毁的农田设施开展全面排查。受益主体对自家高标准农田有日常维护的义务,对发现的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轻微损坏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并记录处置情况。对发现的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等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可向村小组组长或村委会报告。
五、管护经费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支出标准(试行)〉的通知》(藏财农〔2025〕73号)要求,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将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纳入当年预算编制范围,根据已通过验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规模,合理安排管护资金。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引导有条件的社会投资、金融机构等投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管护主体可通过自主投工筹资、社会捐赠、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
(二)资金管理。管护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工程类项目的,应当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物资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委托承担的,应按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当年管护项目结余资金应当结转至下一年度优先支出,且相应调减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三)资金用途。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劳务报酬等支出。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
六、管护责任及监管
(一)压实考核监管责任,强化政府履职统筹。把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及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县(区、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职责。
(二)规范管护作业标准,健全精细化台账体系。管护主体需按管护内容及标准开展管护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持久发挥效益,不得擅自收费、变卖工程设备,不得破坏水土资源与生态环境。要加强建后培肥与质量监测,防止地力下降,保障农田可持续利用。对水毁等自然损毁的高标准农田,将其纳入年度建设任务及时修复或补充。严禁向农田排放不达标的污水,严禁在农田倾倒、排放、存放生活垃圾和工业废弃物。逐步建立管护日常监测机制。逐步摸清管护情况,建立可追溯、动态化、精细化管护台账,逐步实现重点设施位置、管护信息精准上图与高效监管。可通过组织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双联户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进行监督检查,保障项目区管护工作顺利进行。
(三)明确损毁追责条款,严厉打击破坏设施行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私挖乱占、破坏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违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可依据村规民约进行内部约束和教育。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的,应责成相关主体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涉及违反耕地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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