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

时间:2020-01-20 16:50:00 来源:山南市农业农村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三五”期间,国家将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3个省(自治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启动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为切实做好政策贯彻落实工作,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

经国务院批准,“十三五”期间,国家在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8个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8省区”),以及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等5个省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5省”),启动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以下简称“草原补奖政策”)。为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草原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十二五”期间,国家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3省(区)以及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启动实施草原补奖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促进了牧区草原生态、牧业生产和牧民生活的改善。“十三五”期间启动实施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是中央统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具体体现;是加快草原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战略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启动实施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落实好这项工作作为稳当前、保长远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

二、任务目标

通过实施草原补奖政策,全面推行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划定和保护基本草原,促进草原生态环境稳步恢复;加快推动草牧业发展方式转变,提升特色畜产品生产供给水平,促进牧区经济可持续发展;不断拓宽牧民增收渠道,稳步提高牧民收入水平,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三、基本原则

(一)保护生态,绿色发展。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生态优先”的基本方针,全面推行各项草原管护制度,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环境,夯实牧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基础。

(二)权责到省,分级落实。坚持草原补奖资金、任务、目标、责任“四到省”,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分解任务指标。完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任务落实到位。

(三)公开透明,补奖到户。坚持政策实施全程透明,做到任务落实、资金发放、建档立卡、服务指导、监督管理“五到户(项目单位)”,保证政策落实公平、公正、公开,切实使政策成为社会认同、群众满意的德政项目和民心项目。

(四)因地制宜,稳步实施。尊重客观实际,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制定政策实施方案。科学合理确定补奖标准以及封顶、保底标准。第一轮实施禁牧的草原植被恢复达到解禁标准可转为草畜平衡区的,要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重新核定。

 四、政策内容

在8省区实施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和绩效评价奖励;在5省实施“一揽子”政策和绩效评价奖励,补奖资金可统筹用于国家牧区半牧区县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也可延续第一轮政策的好做法。其中,将河北省兴隆、滦平、怀来、涿鹿、赤城5个县纳入实施范围,构建和强化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生态安全屏障。

(一)禁牧补助。对生存环境恶劣、退化严重、不宜放牧以及位于大江大河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中央财政按照每年每亩7.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禁牧补助。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禁牧期满后,根据草原生态功能恢复情况,继续实施禁牧或者转入草畜平衡管理。

(二)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草原根据承载能力核定合理载畜量,实施草畜平衡管理,中央财政对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按照每年每亩2.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引导鼓励牧民在草畜平衡的基础上实施季节性休牧和划区轮牧,形成草原合理利用的长效机制。

(三)绩效考核奖励。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绩效评价奖励资金,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省区给予资金奖励,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草牧业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宣传。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全力做好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落实各项工作。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由地方党政领导任组长的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要广泛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手机网络等载体,以及进村入户宣讲培训、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要让广大牧民群众充分知晓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内容,保证政策平稳过渡和全面落实。

(二)强化基础工作。各有关省区均要根据草原类型、植被状况和生产特点,因地制宜编制政策实施方案。8省区要合理确定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具体发放标准以及封顶、保底标准,避免出现因补贴额度过高“垒大户”和因补贴过低影响牧民生活的现象,确保牧民享受草原补奖政策的收益不降低。5省要做好政策衔接,既可延续第一轮政策的做法,也可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围绕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的安排项目内容,与中央财政安排的支持粮改饲、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等资金做好统筹衔接,避免重复投入。扎实做好草原补奖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和管理工作。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划定和保护基本草原,严守草原生态红线。

(三)强化绩效评价。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继续开展绩效评价,对获得合格以上评价等级的地区,按照等级排名,综合考虑草原面积、工作难度等因素安排绩效评价奖励资金;对不合格的地区,不安排绩效评价奖励资金。各有关省区安排使用绩效评价奖励资金时,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草牧业发展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70%。继续统筹利用绩效评价奖励资金,推进草牧业试验试点,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代草牧业的支持力度。各有关省区农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工作,从生态、生产和生活等三方面科学设定绩效指标,严格开展评价考核。

(四)强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省级草原补奖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各有关省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农牧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制定补奖资金分配方案,设立补奖资金专账,并下设各分项资金明细账户,分别核算,专款专用。要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将补奖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给牧民,并在卡折中明确政策项目名称。草原补奖资金发放严格实行村级公示制,接受群众监督。草原补奖资金原则上不能形成结余,如因特殊原因形成结余的,需商财政部后,按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或者上交中央财政,不得擅自调剂或挪用。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政策任务和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按照政策实施需求,完善草原监测体系,定期开展定点监测和入户调查,分年度评估政策实施成效。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草原管护网络,调动和发挥牧民自我管理与相互监督的作用。各级草原监理机构要加大对草原禁牧休牧轮牧、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巡查禁牧区、休牧期的牲畜放牧情况,核查草畜平衡区放牧牲畜数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护和巩固政策实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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