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南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时间:2020-05-08 10:18:38 来源: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和西藏自治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版)(藏农厅发〔2020〕6号)精神,为实做好山南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在总结前期政策实施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山南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南市农业农村局山南市财政局

2020331

山南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2019年修订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全力保障以青稞为重点的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需求以及畜牧草业发展需要,为推动我农牧业全面升级、农牧区全面进步、农牧民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补贴机具及经销企业

根据全区农牧业、农机化发展实际和基层生产需求,积极推进完善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西藏自治区确定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14大类32个小类84个品目(附件1),其中自治区财政资金补贴范围为5大类9小类10个品目,纳入补贴范围的机具在年度补贴资金控制数内全部实行敞开补贴。

今后选取确定补贴机具品目时,将视需要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逐步将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必要时根据全区农机化发展需求适当调整。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即可使用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进行补贴:(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范围内自选类机具具备以下资质之一,即可使用自治区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进行补贴:(1)获得国家具有CMA检测资质部门出具带有CMA标志的检验报告;(2)获得“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自选类机具先进性、安全性和适用性证明”,由区农业农村厅开具。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补贴机具由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年度进行归档,产品归档信息向社会公开。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以下简称“经销商”),指导监督经销商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商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在西藏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购机者可以在异地申报补贴。在充分保障普通农户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依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的通知》(农办财〔2017〕19号)等有关规定,依据同档产品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并按年度进行调整,形成补贴额一览表向社会公开。中央财政补贴品目和自治区自选类补贴品目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市场销售均价的30%。涉及具体型号的农机产品补贴额按照相应产品归档信息或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中的补贴额信息执行。

各类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包括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购置50马力(含)以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用于粮油、草饲生产农业机械时,补贴比例控制在50%以内,具体补贴额由补贴执行部门测算,超出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额部分从自治区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解决,超出部分补贴额不得超过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额,除此以外的其他规定与普通购机者保持一致。对于享受特殊政策优惠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所获得的农机购置补贴折股量化给贫困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化作业服务公司,应当将所获得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折股量化,交由当地乡镇政府或行政村(居)代持,其股份收益用于当地巩固脱贫攻坚。普通购机者不得以“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享受特殊优惠政策。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中央财政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对技术含量不高、区域拥有量相对饱和的机具品目,今后将逐步降低补贴额。一个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最高限量2台套(拖拉机及其耕、播、收配套农机具可申购各2台,即8台。农机专业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作为一个申购单位,可由县(区)政策落实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补贴数量限制。)

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总补贴额不得超过售价的50%。各级政策主管部门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及时上报,农业农村将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市农业农村局将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科学测算本辖区资金需求。农业农村负责根据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按照《西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分配制度(试行)》有关规定提出全补贴资金分配建议,分配建议经财政审定后,告知县(区)财政部门。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盘活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地区将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国有农场以及深度贫困地区、边境地区、灾害恢复重建区等区域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

各实施县(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出现结余的,应及时开展资金清查和结转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按年度汇总本辖区补贴资金结余情况,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中结转资金(附件2),结转资金按照结转后的相应年份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强化区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

同时,为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农业农村、财政、商务根据全农机化发展需求,研究出台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在部分县(区)开展试点工作。

五、操作流程

采取“自主购机、先购后补、现场核验、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办法,政策管理和资金兑付实现“去经销商化”。

(一)发布实施规定。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辖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如实施方案(办法)、补贴范围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补贴额一览表、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等。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统一使用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助归档系统,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机具投档工作,产品投档具体时间和工作要求在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专栏上另行发布。

(三)自主购机或集中供货。购机者到生产企业指定的经销商或直销点自主选机购机,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农机经销企业辅助购机者录入购机信息上报给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鉴于我市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大部分县(区)没有设立农机经销站、点,购机路程远、成本高、安全难以保障,因此,在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的基础上,项目实施县(区)可以根据购机者需要组织统一供货,统一供货形式不固定,由经销商与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依照安全、方便、快捷的原则商定,并可集中开展销售信息录入工作。

(四)补贴资金申请和机具核验。购机者自主到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涉及的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录入购机者身份等相关信息,并依照《西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试行)》开展机具核验。对补贴额1万元以上的机具,必须进行现场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发票,并填写“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表”(见附件3)购机者和核实人员必须签名。

(五)资金结算。为简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程序,加快结算进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县级结算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补贴一批、兑付一批、直补到卡”的方式兑付给购机者。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利用系统申请结算功能定期分批打印资金兑付清册,清册内容进行为期不少于3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区)财政部门。每批资金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县(区)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资金兑付清册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具体时间由县(区)政策实施领导小组自行掌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落实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县级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

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和补贴产品自助归档系统,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加强信息档案管理,县(区)应明确专人及时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信息的采集、登记、统计、分析及报送工作,做好补贴情况总结工作。

充分尊重补贴对象对经销商的自主选择权,严禁强行向购机户(或向组织统一供货的基层主管部门)指定产品或经销商,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购机者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者的价格。

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指标确认、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有条件的县(区)要联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相应补贴机具实行牌证(照)管理,鼓励为受益户免费办理牌证照。

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附件3)。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履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投诉处理、绩效考核、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责任追究、辅助系统应用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推进绩效管理,强化结果运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购机者银行卡等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层层上报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联合财政厅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将失信违规主体列入黑名单,上报农业农村部,在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示。

七、方案与总结报送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分资金批次制定本级补贴实施方案(当年第二批补贴资金的使用方案无重大变化的,可直接印发资金分配表和资金使用说明,按首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执行),印发执行并抄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实施方案未经印发和备案的不得实施当年项目。

每年12月1日前,、县(区)政策主管部门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未报送当年总结报告的不得实施翌年项目。

附件:1.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年度农机购置补贴结余资金结转表

    3.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表

    4.年度县(区、市、地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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