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东区、扎囊县、琼结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9〕50号)精神和《西藏自治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藏农厅发〔2019〕259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山南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
2020年1月6日
山南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农办机〔2018〕22号)精神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9〕50号)和《西藏自治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藏农厅发〔2019〕259号)精神,为推进山南老旧农机报废更新,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农机作业效率,降低作业能耗,减少环境污染,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国家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对机主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以旧换新和升级换代,加快高效节能、绿色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新增农机购置补贴同步兑现,扩大财政补贴政策效应,切实提高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
二、实施范围
根据农机报废更新需求情况,2020年在山南市乃东区、扎囊县、琼结县开展实施试点工作。
三、补贴对象
在试点县(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符合本方案要求报废老旧农机,可申请享受报废更新补贴。
四、报废条件
试点报废的机型只包含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且必须符合下列报废条件之一。
(一)从购机之日起达到报废年限的: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
(二)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三)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落后、整机性能差、无配件来源的;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
(五)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申请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基本完整,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手扶拖拉机为发动机及支架、变速箱、扶手把)齐全。严重残缺,改装、拼装或来历不明的机具不予受理。
五、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一)拖拉机
机型 | 类别 | 报废年限(年) | 补贴额(元) |
手扶拖拉机 | 皮带传动 | 10 | 500 |
直联传动 | 10 | 800 | |
轮式拖拉机 | 额定功率≤20马力 | 10 | 1000 |
20马力<额定功率≤50马力 | 15 | 2500 | |
50马力<额定功率≤80马力 | 15 | 5000 | |
80马力<额定功率≤100马力 | 15 | 8000 | |
额定功率>100马力 | 15 | 11000 | |
履带式拖拉机 | 12 | 10000 |
(二)联合收割机
机型 | 类别 | 报废年限(年) | 补贴额(元)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0.5 kg/s<喂入量≤1 kg/s | 12 | 3000 |
1kg/s<喂入量≤3kg/s | 12 | 5000 | |
3kg/s<喂入量≤4kg/s | 12 | 7000 | |
喂入量>4 kg/s | 12 | 100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12 | 6000 |
4行(含)以上, 35马力(含)以上 | 12 | 16000 | |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1-2行 | 10 | 3000 |
3-4行 | 10 | 5000 |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2行 | 12 | 6000 |
3行 | 12 | 12000 | |
4行及以上 | 12 | 18000 |
六、操作流程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回收旧机。鼓励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上门回收报废机具和预约办理农机报废更新工作,原则上承担运输报废农机具的费用。机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械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完成备案的农机回收企业,报废农机残值由机主与农机报废回收企业按照公平交易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发动机号、底盘(车架)号不清等情形,需提供农业机械相关来历证明,由机主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证明。农机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身份证和报废农机信息,并根据报废条件,确定是否符合报废要求,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式样见附件2),证明编号开头前六位由各县(区)身份证号码的前六位组成,后面依次排序,比如乃东区证明编号:542221x,以下简称《回收证明》。
(二)解体销毁。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农业农村局监督农机回收企业进行解体或者销毁。监督人员应当复核机主信息、报废农业机械信息,符合报废要求的,现场监督拆解,防止报废农机回流市场。县级农业农村局和农机回收企业要建立报废农业机械整机、拆解重点环节与主要零部件解体或者销毁前后照片等档案。县级农业农村局负责填写《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确认表》(附件1),农机回收企业、县级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分别在报废农机台帐和《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确认表》上签字确认。
(三)申请更新。享受申请报废补贴的机主须按规定购置新机。机主凭《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和身份证件,向当地农业农村局索取对应编号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确认表》。新购机具的补贴程序按照《西藏自治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执行。
(四)兑现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步兑现。当年核定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原则上两年之内使用。机主凭有效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确认表》和身份证件,在购置新机时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同时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享受购机补贴。兑现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高于机主购机款总额。
各试点县(区)可根据上述流程,结合本县(区)实际,细化和完善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流程,制定配套的工作制度。
七、确定农机回收企业
(一)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农机回收企业必须具备自治区商务厅颁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认证书”。具备区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认证书”的部分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附后(详见附件4),各试点县(区)自行选择。
(二)自愿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农机回收企业应到我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提供相关证件和拆解条件佐证材料。市农业农村局确定并在本辖区公示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农机回收企业,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细化措施,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做好农机报废更新与农机购置补贴的相互衔接,优化程序,提高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要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查伪造报废证明、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
(二)加大宣传力度。县(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大对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农机主实实在在体会到农机报废更新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让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进一步惠及广大农机主。
(三)强化市场监管。报废农机回收企业必须对报废农机进行破坏性处理(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五大零部件必须进行破坏性处理)。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报废农机回收企业的监管,严禁买卖报废的农业机械,严禁报废拆解的零部件回流市场,一旦发现报废农机回收企业出售报废农机,将取消其承担报废农机回收资格,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规范档案管理。县(区)级农业农村局要以县或乡镇为单位,建立报废更新补贴档案。将身份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械代码证)、《回收证明》《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确认表》等资料归入档案。档案要求内容完善、流程清晰、资料齐全,并按年度装订成册,保存期为5年。
(五)推行政务公开。要依法实行政务公开,及时公开有关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政策和规章制度,要对受益人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农机报废更新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六)做好总结工作。各试点县(区)要及时了解掌握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进度,总结经验和做法。试点县(区)农业农村局要按季度汇总填写《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式样见附件3),并于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农机化管理科。年底前(2020年11月28日前)要对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文字材料(包括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成效、问题和建议等)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1.山南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确认表
2.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3.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
4.自治区部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
附件1
西藏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确认表
编号:县(区)年月日序号:(连续阿拉伯数字)
机主姓名/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地 址 | 机主联系电话 | ||||||||
机具型号 | 初次登记日期 | ||||||||
底盘(车架)号码 | 发动机号码 | ||||||||
机具出厂时间 | |||||||||
报废条件核实情况(在对应条件后面划“√”) | 序号 | 报废条件 | 核实结果 | ||||||
1 | 达到或超过报废年限的 | ||||||||
2 |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 ||||||||
3 | 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技术落后、整机性能差、无配件来源的 | ||||||||
4 | 国家明令淘汰的 | ||||||||
5 | 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 ||||||||
核实人 | 回收企业技术人员 (签字) | ||||||||
主要零部件解体或销毁 | |||||||||
已当场拆解(销毁)。 农机报废企业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 年 月 日 | 已当场监督拆解(销毁)。 县级农业农村局监督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机型类别核实情况 | 机型 | 类别 | 补贴额(元) | 核实结果 | |||||
机型类别核实情况 (本栏由县级农业农村局填写,在对应机型类别后面划“√”) | 手扶拖拉机 | 皮带传动 | 500 | ||||||
直联传动 | 800 | ||||||||
轮式拖拉机 | 额定功率≤20马力 | 1000 | |||||||
20马力<额定功率≤50马力 | 2500 | ||||||||
50马力<额定功率≤80马力 | 5000 | ||||||||
80马力<额定功率≤100马力 | 8000 | ||||||||
额定功率>100马力 | 11000 | ||||||||
履带拖拉机 | 1000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0.5 kg/s<喂入量≤1 kg/s | 3000 | |||||||
1kg/s<喂入量≤3kg/s | 5000 | ||||||||
3kg/s<喂入量≤4kg/s | 7000 | ||||||||
喂入量>4 kg/s | 100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6000 |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16000 | ||||||||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1-2行 | 3000 | |||||||
3-4行 | 5000 |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2行 | 6000 | |||||||
3行 | 12000 | ||||||||
4行及以上 | 18000 | ||||||||
确认报废更新补贴金额 (盖章) 年 月 日 | 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 金额小写:¥ 元 | |||||||
县级农业农村局意见: 机主信息与报废机具信息已审核无误 县级农业农村局(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1. 此证明作为申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的凭证,不得涂改、伪造。 2. 本表一式四联:一联留存机主;二联留存县农业农村局存档;三联县级财政部门;四联农机回收企业存查。 |
附件2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回收证明编号:县(区)年月日序号:(连续阿拉伯数字)
机主姓名/单位名称 | 机主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 ||
机主地址 | 机主联系电话 | ||
机具型号 | 机具类别 | ||
发动机号 | 底盘(车架)号 | ||
回收日期 | |||
所在县级农业农村局(公章) | 农机回收企业(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说明:本表一式三联:一联农机回收企业存查;二联机主存查;三联交县级农业农村局存档。 |
附件3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一、报废机具台数(台) | |
其中:拖拉机(台) | |
联合收割机(台) | |
二、更新机具台数(台) | |
其中:拖拉机(台) | |
联合收割机(台) | |
三、报废旧机补贴资金(万元) | |
四、更新购机补贴资金(万元) | |
五、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合计(万元) | |
六、受益农户数(户) |
备注:此表由各地(市)汇总、统计,季度数据于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报送,全年数据于11月28日前报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1 | 拉萨市城关区振兴物资回收公司 |
2 | 拉萨市城关区亿鑫废旧回收有限公司 |
3 | 拉萨市恒升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
4 | 西藏日喀则市康达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
5 | 西藏日喀则市兴康物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
6 | |
7 | |
8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