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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南市冷鲜猪肉销售备案 登记制》的通知

时间:2020-07-23 16:09:30 来源:山南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严格落实非洲猪瘟防控措施,从源头把控冷鲜肉质量、组织调运、市场保障、市场监管、销售等环节,全面做好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保护生(藏)猪产业安全和健康发展,保障猪肉市场持续稳定和安全供应,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山南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非洲猪瘟有关精神,经征求山南市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意见,制定了《山南市冷鲜猪肉销售备案登记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南市冷鲜猪肉销售备案登记制(试行)

                    山南市农业农村局       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山南市冷鲜猪肉销售备案登记制

(试行)

生猪长距离调运是传播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主要因素之一,为此,生猪长距离调运原则上将禁止,随之冷鲜猪肉成为我区主要猪肉品种,因此,严格把控冷鲜猪肉源头质量,规范冷鲜猪肉销售尤为重要;目前,我市冷鲜猪肉调运、经销环节较为混乱,冷鲜猪肉产品无源头质量保障、销售方式极为原始、卫生条件非常落后、无追溯条件,一旦发生传播重大动物疫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既无法承担企业主体责任,又无法追溯产品趋向;为严格落实非洲猪瘟防控措施,从源头把控冷鲜肉质量、组织调运、市场保障、市场监管、销售等环节,全面做好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保护生(藏)猪产业安全和健康发展,保障猪肉市场持续稳定和安全供应,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防控非洲猪瘟指示精神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非洲猪瘟有关精神,实行冷鲜猪肉销售者(调运批发企业、销售个体户)备案登记制度,特制订如下备案登记条件。

一、冷鲜猪肉调运批发企业备案登记条件

(一)冷鲜猪肉调运批发企业应为在山南市及12县(区)注册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法人、相关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复印件,且与国内大型冷鲜猪肉生产知名品牌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未经备案的调运批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冷鲜猪肉调运销售活动。    

(二)冷鲜猪肉调运批发企业必须在山南市及各县(区)建有符合标准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合法的仓储设施,调运冷鲜猪肉主要供应山南市场或经市区分销至其它县的调运批发企业,在山南市区建有符合标准且规范的冷鲜库,库容应在150吨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型企业;调运冷鲜猪肉主要供应各县的调运批发企业,在相应县建有库容在100吨以上的符合标准且规范的冷鲜库,并为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型企业,同时,有能力无偿承担商业储备任务的企业(市区50吨、各县(区)10吨)。  

(三)冷鲜猪肉调运批发企业在以往经营过程中,在屠宰、调运、销售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企业或企业法人被列入扫黑除恶名单的不得进行备案登记。    

(四)冷鲜猪肉调运批发企业需提供冷鲜猪肉生产企业《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近3年无产品质量安全不良记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未检测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的情况说明(由屠宰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出具);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实施非洲猪瘟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最近一次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冷鲜猪肉调运批发企业应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且登记产品类型和数量与实际一致(最近一次调运情况);进藏冷鲜猪肉经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证验物、检疫、铅封后,必须运至山南市,由市动物卫生及植物检疫监督所对冷鲜猪肉按车次进行抽样检测,每车抽样3份,每份约50克,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动检部门、调运批发企业依据检测结果,按照规定要求开展下一步落地检疫、入库销售、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五)冷鲜猪肉调运必须使用专用冷链运输车辆,运载工具、贮容器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防疫、防尘、保温等标准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胴体外表面加盖清晰的肉品品质检验章、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胴体肉必须吊挂运输,分割肉必须包装运输,运输过程必须冷藏、密闭、保温,运输途中运输设备箱体温度应控制在0-4℃范围内,且每隔30分钟记录一次运输箱体内的实时温度,并对温度记录显示装置进行定期效验,确保运输箱体内实际温度与显示屏显示温度相一致;分割冷鲜猪肉应预包装,并符合国家有关包装和标识的规定,内外包装法定标识必须齐全,贴有检验、检疫方位标识,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无标识标签的泡沫箱包装。

(六)冷鲜猪肉调运批发企业必须对每批次调运产品的时间、品种、产地、数量、分销对象等情况进行详实记录,并至少保存12个月。冷鲜猪肉调运批发企业在从冷藏库房到市场配送冷鲜猪肉过程中,必须使用专用冷藏车运输,申报并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证)》。

二、冷鲜猪肉销售零售店备案登记条件

(一)冷鲜猪肉销售零售店应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二)冷鲜猪肉销售个体户必须采用专营店、超市、冷链销售等经营方式,必须配备冷鲜设施(保鲜冷藏柜),且保鲜冷藏柜要能正常运转使用,其数量应能满足经营规模需求,确保整个销售环节冷鲜肉放置在0-4℃环境销售。

(三)冷鲜猪肉销售个体户必须确保冷鲜猪肉食品质量安全,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该批次猪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三、备案登记要求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冷鲜猪肉销售者实行备案登记制度,调运批发企业需在市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备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及植物检疫监督所各自按照本部门职能进行严格审查;通过审查并符合条件的销售者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备案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市农业农村局协调省际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过站运至山南辖区的冷鲜猪肉运输车辆,按照公开备案调运批发企业名单进行检验检疫、消毒,放行运输车辆,未备案调运批发企业的冷鲜猪肉运输车辆不开展检验检疫、不放行。

(二)销售者在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严格按照自治区生猪及其生猪产品调运监管政策,组织冷鲜猪肉调运、市场供应,若一经发现备案销售者将问题冷鲜猪肉投入市场,有关部门立即对问题冷鲜猪肉进行查扣并销毁,销售者列入黑名单,不得在山南市从事冷鲜猪肉销售活动,未登记备案销售者不得在山南市从事冷鲜猪肉相关经营活动。

(三)销售者必须保证备案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如提交虚假材料的,列入黑名单,取消备案登记资格,不得在山南市从事冷鲜猪肉销售活动。销售者必须保障市场猪肉供应稳定,确保肉品品质和质量安全,如发现销售腐败变质等法律规定禁止销售的冷鲜猪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四)销售者不得随意抬高冷鲜猪肉物价,必须在所在地(市)、县(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保障猪肉市场价格稳定。

(五)个体销售户无冷链销售设施设备的,必须承诺抓紧整改完善终端销售条件,配齐配全保鲜冷藏设施设备,整改期限为启动备案登记条件1个月内。由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加大对销售者的宣传力度,对在规定时限内未配齐配全保鲜冷藏设备或者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予以停止销售冷鲜肉,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六)为便于猪肉市场管理,调运批发企业调运的冷鲜猪肉目的地为各县的,只能在相应目的地进行销售,不得反销至山南市区或其他县;调运目的地为山南市或乃东区的,经动检部门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后方可分销至其他县。

(七)本备案登记条件仅适用于冷鲜猪肉及其产品,若国家、自治区调整相关政策,执行国家、自治区政策,本条件自动失效、解除。冷鲜猪肉销售者(含备案登记过程中新投资成立的企业)坚持市场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若因经营不善等问题造成亏损,由销售者自行承担。

(八)冷鲜猪肉调运批发企业备案登记程序:调运批发企业准备好全套备案资料,在市(县)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及植物检疫监督所领取备案登记表,并填写基本信息及承诺书,经市(县)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及植物检疫监督所、市(县)场监督管理局审查,通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备案登记表原件及相关备案资料交至市(县)动物卫生及植物检疫监督所,并向社会公开调运批发企业名单。

(九)冷鲜猪肉销售个体户备案登记程序:销售个体户准备好全套资料,在市(县区)农业农村局领取备案登记表,并填写基本信息及承诺书,经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备案登记表原件及相关备案资料交至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终端销售户名单。

(十)相应备案条件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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